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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中国宪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旧西藏的所谓全民信教,实际上是政教合一制度造成的一种畸形的社会现象,是封建农奴制度统治时期侵犯人权的一个写照。那个时代,人们处于一种身不由己的状态中,根本不存在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西藏实行民主改革的过程中,在废除封建农奴制度的同时,也废除了寺院及上层僧侣的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保护了广大僧俗人民获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仍然留寺的僧尼,其生活得到了很好的照顾。西藏实行民主改革后,西藏的僧俗群众真正得到了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他们有当僧尼的自由,僧尼也有还俗的自由,寺庙僧尼通过民主选举,建立了民主管理委员会或民主管理小组,自行管理宗教事务,自行开展佛事活动。据统计,西藏目前共有僧尼4.6万多人,约占全区总人口的1.7%。僧尼们正常进行学经、辩经、灌顶、授戒等活动和仪式,念经、祈福、消灾、摸顶、超度亡灵等法事都在正常进行。此外,根据上层爱国宗教人士、广大僧俗群众的意愿和信教群众宗教活动的需要,一批重点寺庙,被作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给予了重点保护。
今天,西藏的信教群众可以自由地在家中设经堂、佛龛,可以自由地去寺庙、神山、神湖朝拜,转山、转经、上供、诵经等或参加其它宗教活动。在西藏,随处可见善男信女悬挂的经幡、堆积的玛尼堆,在一些著名的寺院内外,挤满了磕长头、转经、朝佛的信教群众。如今,每年到拉萨大昭寺朝拜敬香的信众达百万以上。群众婚丧嫁娶仪式中有宗教色彩的习俗也都受到完全尊重。各种宗教节日,如拉萨传昭大法会、传统的马年转冈仁波齐神山、羊年转纳木措神湖等,每年都在正常进行。
藏传佛教特有的活佛转世制度,也作为全面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一项内容得以恢复。1992年,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认定藏传佛教噶举派第十七世噶玛巴活佛。1995年,按照历史定制和藏传佛教的仪轨,经过金瓶掣签并经中央政府的批准,认定了十世班禅转世灵童。如今,一批经过批准认定的转世活佛,活跃在西藏的各种宗教活动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