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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
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
40多年来,西藏自治区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主管理和发展本地区文化事业的自治权,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依法保障了西藏人民继承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自由。
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自主权
40多年来,西藏自治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主权利,先后制定实施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把实现跨越式发展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把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重点,自主安排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确保了西藏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确保了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符合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
政治上的自治权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后,全区自上而下设立民族自治领导机构,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西藏自治区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涉及立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人事管理、自然资源的管理和开发等诸多方面。
历任国家领导人倡导支持民族区域自治
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中央领导都发去贺电,并派出以陈毅副总理为首的中央代表团前往致贺。为切实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国家领导人非常重视民族干部的培养。筹委会成立后,周总理专门向在西藏工作的汉族干部指出:“你们要大量培养藏族干部,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工作,必须依靠本民族的干部才能做好”。
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
西藏自治区是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五个省级自治地方之一,是一个以藏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地方。此外,西藏还建有门巴、珞巴、纳西等民族乡。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965年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西藏开始正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人民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自治权利,投身西藏的现代化建设,实现了西藏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深刻地改变了西藏的贫穷落后面貌,大大提高了自身的物质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水平。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人民充分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证,也是实现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平等发展和共同繁荣的必然要求,完全适合中国国情和西藏地方的实际情况。
责任编辑:郭爽 视觉设计: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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