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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藏自治区藏语文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09-04-23    来源: 中国藏学    作者: 周 炜
 
 

   [摘要] 我国西藏自治区有关藏语文的立法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80年代末期的最后3年历经了两个阶段,进入21世纪的头一年,有关藏语文立法则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其中,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特点,并对西藏的语言保护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集中体现了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立法与科学实践的特点。

  [关键词] 西藏自治区;藏语文立法;语言立法

  [中图分类号]DF36(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57(x)(2009)01-0108-07

  一、关于西藏自治区藏语文立法的阶段问题

  至今为止,我国西藏自治区有关藏语文的立法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内容。从历史的角度说,西藏藏语文的立法从上个世纪的80年代初开始着手准备,到80年代末期的最后3年历经了两个阶段,并相继发展到高峰。进入2l世纪的头一年,有关藏语文立法则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西藏自治区藏语文的立法对西藏的语言保护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1987西藏自治区藏语文立法的起步 1980年中央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召开,西藏工作走向正轨。1980年,中共中央发出《批转西藏自治区党委关于汉族干部、职工学习藏语文的意见的通知》,首次从语言政策的高度对在藏汉族干部和职工的藏语文学习作出规定。要求50岁以下在藏工作的干部都必须学习藏语文。同年西藏起草完成了《西藏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民族、宗教等各个领域,其中也涉及了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1984年,第二次中央西藏工作座谈会召开,在这次会议的纪要中,明确要求西藏自治区各种行文、教学用语、文艺创作和演出都要使用藏语文。在这以后,西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又多次发出关于机关学习使用藏语文、学校使用藏语文授课、出版发行藏文刊物的指示或通知,这标志着藏语文进一步得到了发展和广泛的使用。西藏自治区正式制定和颁布有关藏语文法规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19877月,阿沛·阿旺晋美和十世班禅在西藏自治区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的建议”。会议认为:“建议”以《宪法》和《区域自治法》为依据,符合西藏的实际情况,符合自治区人民的迫切愿望和要求。[1]得到正式通过。同时大会还作出了3项决 定:一是颁布试行《若干规定》制定和颁布相关法律。二是先试行,再修改。三是需要增添国家新的政 策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修改。

  19877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颁布《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藏政发[1987]49,并于198871实行。这是西藏自治区第一次依据《宪法》和《区域自治法》做出的一项关于藏族语言文字立法的决定,也是我国政府首次通过地方自治政府制定民族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一次创举。该规定共166部分:(1)第一、第二条为语言文字立法的依据和意图。以《宪法》《区域自治法》和西藏实际为依据,以实现藏语文为主、藏汉语文并用的方针为目的。(2)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条为关于学校学习藏语文的规定。以藏语文为主课,其他课程以使用藏语文教学为主:藏族小学生用藏语文教学,高年级增设汉语文课;中学以上藏族学生的语文课以藏语文为主,同时学习汉语文。(3)第七和第八条为关于干部、职工学习藏语文的规定。藏族必须学好藏文,提倡学习汉语文,鼓励汉族学习藏语文。(4)第九至十四条为关于藏语文使用方面的若干规定。政府公文以藏文为主,基层公文只用藏文,企事业公文以藏文为主,社会用字为藏汉双语;新闻、出版、媒体和艺术积极使用和发展藏语文。(5)第十五条关于语言管理机构的设置、性质和任务问题。(6)第十六条关于奖惩问题。

  2西藏自治区藏语文立法的深化阶段 为了更好地科学实施《若干规定试行》,198810月,西藏正式颁布《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藏政[1988]70号)。该细则的鲜明特色体现在4个方面:

  (1)实事求是。这部法律的制定是从当时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藏语文面临的实际问题和藏语文自身发展演变的特点、规律出发,正确处理了推进藏语文的学习、使用与促进藏语文的发展、进步之间的关系问题,因而科学、适用、可行。

  (2)有针对性。从法律条文的内容看,主要包括学习和使用两大方面:内容的针对性都非常强,主题鲜明。第一方面包括第三和第四章。第三章针对多年来西藏自治区干部、职工在学习藏语文的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制定了干部、职工藏语文教育的基本原则、达到的目标、教材的编写和考试等问题。第四章针对多年来西藏自治区学校教育中藏语文教育不受重视、藏语文教学体系不能建立、藏文师资力量薄弱、藏语文课程大量缩减等问题,分别制定了相关规定,对解决这些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第二方面包括第二、第五、第六、第七、第八和第九章,共26条。涉及行文、会议、标记以及科技、文化宣传、企事业、公检法等社会机构如何使用藏语文的若干规定。 

  (3)目的性强。细则第一章总则明确提出了实施这一法律总的目的是要贯彻执行以藏语文为主、藏汉语文并用的方针,要使藏族公民努力学好藏语文,同时学习全国通用的汉语文,使汉族和其他民族的干部、职工也要积极学习藏语文。此外,有关章、条也都提出了各自明确的目标。

  (4)操作性强。法律文书重在实际使用和操作。《实施细则》各条款尤其是关于藏语文的学习、使用等方面的条款,都有具体实施的步骤、措施、方法和要达到的目标等等。比如对教育系统而言,《实施细则》首先提出了要建立藏语文教学体系的目标,然后围绕这个目标的实现,对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和大学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实施办法,对师资的培养、教材的编译和出版也都提出了操作性很强的措施和办法。因此,自《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的16年间,西藏自治区的藏语文教育以及自治区各级党政机构和各藏语文使用单位都是根据法律所提出的具体做法在进行工作,并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3西藏自治区藏语文立法的调整阶段 以上两个法律文书对西藏自治区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经过约13年的实施,对原《若干规定试行》和《实施细则》中一些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部分进行修订已是现实的客观要求。为此,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采取两步走的方法,第一步首先启动《若干规定试行》的修订工程,第二步在新的《若干规定》颁布后,启动 《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

  2000年底西藏自治区人大全面安排部署了《若干规定试行》的修订工作。西藏自治区语委办公室和编译局具体承担了这项工作的协调、修订和审定工作。到20015月,自治区语委办按照《宪法》《区域自治区法》和国家新时期民族语文工作方针以及中央对西藏工作的指示精神,积极征求各方面意见,最后形成20个具体的修订意见,并于2001522得到自治区人大审议通过,重新公布实施。  

  新颁布的《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987颁布的《若干规定试行》相比,在20个方面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基本保持了1987年《若干规定(试行》的核心内容,再次强调了藏语文是西藏自治区通用的语言文字第一条的地位问题,二是强调了《规定》的制定所依据的宪法性法规,即西藏自治区的语言政策和语言法规一方面要与《宪法》和《区域自治法》关于民族政策、民族语言政策的核心精神保持紧密一致,另一方面又要与国家现行语言政策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关于学习、使用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文、汉语普通话的法规和谐统一。 

  正是基于上述两个基本原则,《规定》分别强调了藏语文和汉文、汉语普通话在西藏自治区作为“官方语言”的等效力第三条);强调了“官方重要会议和集会同时使用藏语文和汉语文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官方普发性文件同时使用藏文和汉文,企事业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使用通用的一种或者两种语言文字第四条;强调了司法程序中要根据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第五条;强调了自治区国民教育义务阶段藏汉双语作为教学用语用字以及开设藏汉双语课程的问题第六条;强调了标识和社会用字应该同时使用藏文和汉文第十一、第十二条;强调自治区鼓励和提倡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第八条;强调了国家培养藏汉双语翻译人才的决心。

  总之,新修改颁布的《规定》在充分肯定和强调了藏语文在西藏自治区作为通用语言文字地位的基础上,也明示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国家地位以及在西藏自治区与藏语文的平等地位关系,目的是强调国家整体与西藏自治区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西藏自治区通用语言文字之间关系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世界各国政府历来都程度不同的重视语言文字问题,许多国家把国语看做民族主权和尊严的象征,并体现在本国的宪法里。据有关资料显示,全世界现有142部成文宪法中,有79部规定了国语或官方语言,占55.%。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70多种语言、50多种文字,不同民族、地区间的交流需要有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作为载体,对外进行国际交往也需要有代表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的语言文字,这就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全国通用”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不是哪一个人能够强加给它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维系一个国家的文化纽带和精神支柱,是中华民族凝聚力的象征。因此,新修订颁布的《规定》从第1条到第8条集中强调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文在西藏自治区的地位以及相互间的统一性问题,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原则等,既符合《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所规定的包括民族语言政策在内的民族政策精神,又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浑然一体。从本质上说,这部西藏自治区地方法律既体现了我国的民族政策、西藏人民的意愿、西藏文化传统的特殊性和客观实际,同时,也符合中华民族文化的统一性,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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